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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04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9年1月3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专业建设水平是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具体体现。为加强专业建设,需选拔一批师德高尚、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专业建设和发展起带头作用的带头人,以提升各专业教学团队整体实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现将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是专业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策划人和负责人,对专业的建设、改革与发展负责;专业带头人接受专业所在系的指导、管理和年度考核。专业带头人聘期实行动态管理、择优选聘,3年为1个聘期。

第三条 专业带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双师素质。

(三)在学院从事专业课教学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教学基本功和教学组织能力。近2年独立系统地承担过本专业核心课程(含纯实践环节类课程)教学,有指导学生实习经历;近2年教学质量考核中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四)专业基础扎实,具有专业建设能力。熟悉和掌握专业相关行业(或岗位群)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本专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发展动态,能合理预测本专业人才市场的需求动向。有改革和创新理念,责任心强,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能提出学生培养能力标准或课程标准,能评估教学培养目标的完成情况,在专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近3年来,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2.承担1项省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且本人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横向项目前2名);

3.积极从事应用科学研究,推广、转让科技成果,累计为学院取得2万元以上经济效益;

4.主持申报新办专业或者负责过学院专业实训室建设工作;

5.院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四条 专业带头人采取“个人申请、系部推荐、教务处复审、学院审批”的程序进行选拔。

(一)个人申请。专业带头人由个人申报,填写《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一式3份(1份部门备案,2份送交教务处)。

(二)系部推荐。各系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要求,依据选拔条件及申请人综合表现,客观、公正地推荐专业带头人人选。

(三)教务处复审。教务处会同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对推荐人选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

(四)学院审批。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业带头人协助系领导承办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负责制定专业(群)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并实施专业建设方案,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建设发展思路,推动专业内涵建设。

(二)调查分析本专业人才市场的需求状况,确定就业岗位;把握就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三)负责组织本专业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制订专业课程的课程大纲;配合系部确定或编写本专业教学用书。

(四)负责制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配合系部进行实训项目开发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实验)室建设工作。

(五)任期内主持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1项,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本。

(六)负责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带领或培养指导1—2名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活动,要求制定具体的指导方案,并取得明显效果。

(七)负责专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增强专业服务社会能力。

(八)在聘期内,每年向专业所属系提交1份本专业的就业岗位(群)变化趋势及其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与本专业如何应对的措施和发展建议报告。

(九)在聘期内,根据专业的发展情况,每年至少为本专业师生主讲(主持)1次专业领域的讲座(座谈会)。

(十)在聘期内,每年向专业所属系提交1份述职报告。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申请连任。任职期满后,考核称职者可申请连任;考核不称职者不得连任。

第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专业所在系负责。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职责的情况。

(二)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岗位教学、教科研和其他工作量的情况。

(三)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具备良好师德师风情况。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在聘期内,每年由专业所在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考核称职以上者核定每人2课时/周的基本工作量。

(二)聘期结束前,专业带头人提交1份聘期自评报告,系部初审;教务处组织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考评,并按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做出结论性评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如离开本单位,从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各种待遇。

(四)聘期内,专业带头人因公派出一年以内者,按正常考核,并享受各种待遇,一年以上者,不保留任职资格。

(五)在任期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专业带头人的资格:

1.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2.在教科研工作中有不端或不当行为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3.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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