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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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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8-11-14   点击数:

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全面实现教学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对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修订。

第一章 教师基本职责

第一条 教师应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

第二条 教师应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学风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专业实践能力,提高专业实践指导水平。

第三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特别是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院的各类教学文件,遵守教学纪律。教师应负责课程教学和维持课堂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五条 教师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教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与分工,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六条 教师应负责编制授课计划、课堂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训、实验报告)和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教师应推荐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以及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注意从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出发,保证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八条 教师应主动与相关系(部)的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沟通,交流学生信息,共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教师应该承担监考任务。学院有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监考任务较重,教师有承担一定监考任务的职责。

第十条 教师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按照学院、系(部)、教研室有关规定接受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二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教师在课程教学之前,必须了解讲授课程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大纲,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和授课计划,设计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度;确定授课方式(讲授、技能训练、实验、视听或其它等)。

第十二条 教师在课程教学之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生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教师应做好教学模型、教具、演示实物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课前确认教学用具处于完好状态,鼓励运用现代教学技术,加强直观和形象教学。

第十四条 教师应提前备好两周的课,不得无教案上课。

第十五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集体研究、讨论为辅。系(部)、教研室应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以老带新,取长补短。

第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尤其要深入进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及时将改革的思路和方法恰当地渗透进课堂教学。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核心环节,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授课,把握课程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突出重点和难点,条理清晰,逻辑性强。在传授重点知识的过程中,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培养,保质保量完成预定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教师要讲究教学方法,提倡采用探究式、启发式等多种教学方法,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指导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言语清晰、板书工整、文字规范。教师课堂用语应为普通话,板书应为标准规范字。

第二十条 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坚持课堂考勤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辅导员联系。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依照学院课程表和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任意缺课和私自调课。特殊情况需停课、调课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上课期间,教师必须关闭手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不得中途离开教室,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教师一般应站立上课。

第四章 作业(含实验报告)批阅与辅导

第二十二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将作业的内容、数量、次数等,在课程教学计划中明确地体现出来。

第二十三条 教师对布置的作业要提出明确要求并课前预做,规定完成的具体时间,对作业中的难点、疑点进行必要辅导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学生的作业原则上要全部批改,对学生自行增加的作业,应予鼓励,并尽可能地予以批改。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学生作业批改的结果除了通过评语和个别谈话对学生加以具体反馈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要对全班学生进行分析讲解。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在作业批改后评定成绩,做好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的记录,并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 所有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时,要将所教授课程的3份学生作业或课程设计样本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实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是一些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组织实验教学。开课前要研究制定实验教学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并预作,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并能及时处理;要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告知学生,并要求学生认真预习准备;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要求学生按操作规范及安全规则进行实验;实验完成后,要督促学生撰写详细的实验报告。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综合评定成绩;要严格考勤,凡缺实验课时达 1/3 者,不得参加该实验课的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课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填写实验工作记录,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有损坏,如发现应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实验成绩作出全面的评定。

第六章 实习与实训

第三十二条 实习与实训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是获取实际生产和管理知识、训练专业技能和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与实训是教学计划内的综合实践环节,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实习实训方案,在实习过程中,要始终深入现场指导学生实习,严格执行实习规范。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思想状况、实习效果、生活和安全问题等。实习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报告。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或做出实习鉴定。所有教师都应根据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任务。学生顶岗实习应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设计(实践报告)

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实践报告)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高等专门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各系应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方案,严格要求。指导教师原则上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按制定的方案拟定毕业设计(实践报告)课题或题目,编写、填写毕业设计(实践报告)任务书。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认真制定指导计划,在参考文献、资料、实验设备、设施等有关方面帮助学生作好准备工作;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实践报告)课题方案及进程安排,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实践报告)完成后,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态度、质量等如实评价学生表现,公正地评定学生毕业设计(实践报告)过程和成绩,给出恰当的评价;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实践报告)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提出初步评分意见,并报系审查,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学生的毕业设计(实践报告)成果由学生所在系留存。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构成,考试课程考核的成绩比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习实训考核和考查课程考核的成绩比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有特殊情况的,需由教师或相关教研室提前申请说明原因与方案,经系(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示后执行。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条 承担教学任务是教师的职责。教师承担什么教学任务由系(部)主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分配,报分管院领导审定。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第四十一条 课表排定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更不得由教师擅自与学生商定停课或调课。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相关系(部)应指派其他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如无人代课时,应及时提出调、停课申请。

第四十二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停课,必须由教师或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不允许假借其它理由借用教室私自调课;学院统一安排的调课、停课,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大纲。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拖堂、不提前下课。

第十章 教学研究与进修

第四十四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要求任课教师在教研室主任的带领下,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讨论,进行教学研究、教材研究、教改探讨、疑难问题分析、读书报告、经验交流及学生学习状况分析等。通过这些研究活动,达到了解情况,互相启发,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还要注意通过这些活动,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使其更快地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企业行业实践与开展调查研究,到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支持教师参加校际教学研究活动。鼓励青年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抓紧学习进修。参加各项进修,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院系(部)两级均可聘请部分老教师组成青年教师课堂指导组,实行“导师制”,按专业和课程类型对青年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广泛开展听(检查性听课)、评(评定教学水平)、帮(帮助提高讲课质量)活动。老教师要热情指导、大力扶持青年教师;青年教师要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在实践中成长。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可按学院有关评选程序和方法,评定院级教书育人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四十八条 出现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九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2011年制定)自动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人社部印发《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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