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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7-25   点击数:

财库〔2012〕3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和我省《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试点以来,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减少单位现金使用量,提高公务结算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完善公务支付手段,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加强财政管理,全面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省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二)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具体细则。各部门、各单位应尽快制定本部门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部门各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在本部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同时,同步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省财政厅将配合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及违规提现等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303附件_结算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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