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 省审计厅在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中反映:2014年省直有关单位使用公务卡,有多笔一次性支付超过5万元的消费,不符合《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7号)第十八条“持卡人的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工作中有特殊需要,应分次支付或于报销后再行支付”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审计整改意见,严格执行省级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8月1日起,国库支付中心不再受理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公务卡消费申报。
2.各单位应迅速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本单位持卡人,并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本单位持卡人规范使用公务卡。
安徽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
2015年7月21日
上一条: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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