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和对象
1.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2.学院结合当年相关教育厅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对全院考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四系及就业管理部门进行考评和奖励。根据当年工作考评结果,在四系中评选就业创业先进集体一个;在应届毕业班班主任、就业相关工作人员和对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中评选就业先进个人若干。
二、评选条件和奖励名额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各系申报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需对照以下7条标准,不符合任意1项标准均不得竞选先进集体。
1.系负责人主动参加学院召开的就业创业相关工作会议,并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各系每年专题研究就业工作2次以上,对各专业就业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每年开展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及职业规划教育2次以上,并有相关资料记录。
3.主动了解就业市场需求,积极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每年组织开展招聘会活动不少于一次,相关招聘材料报就业办备案。
4.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就业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5.本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5%,最终就业率达92%以上。
6.毕业生总体就业质量较高。
7.积极引导师生参加“安徽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暨创业大赛”、“安徽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安徽省高校教师职业指导课大赛或创业课大赛等有助于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教师职业技能的相关比赛,认真组织系内选拔赛,取得良好成绩。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先进个人参选人员主要为应届毕业班班主任、就业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对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具体评选要求如下:
1.参选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情系毕业生,任劳任怨,乐于奉献,成绩突出。
2.参选人员要有专业的职业指导水平,熟悉毕业生就业及创业政策。
3.服务意识强,积极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会,热心为毕业生寻找就业机会,提供优质服务。
4.应届毕业班班主任要熟悉就业程序,所带班级学生初次就业率达85%,最终就业率达95%以上。所带班级学生总体就业质量较高。班级就业工作无遗留问题,深受毕业生好评。
5.毕业班班主任、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参加安徽省高校教师职业指导课大赛或创业课大赛;指导学生参加职业规划大赛或创业大赛,并取得较好成绩的,优先推荐。
6.其他教职工,对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就业帮扶、就业创业比赛、教科研等)可申请参加评选。
(三)奖励名额
先进集体每年评选1个(从四系产生),先进个人全院评选8-10人。
三、评选办法
1.自查。各部门对照《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标准》规定的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2.申报。申报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经自查后,于每年上半年(教育厅公布最终就业率后)送院招生就业中心。毕业生就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一同上报。
3.评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议,拟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奖惩措施
1.先进集体授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比照学院表彰的先进集体标准执行。
2.先进个人奖励授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奖励标准比照学院表彰的优秀人员标准执行。
3.对年度初次就业率达不到70%的系及班级,取消系负责人及班主任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4.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搪塞者,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年度初次就业率(截至当年8月31日)达到80%且最终就业率(截至当年12月31日)达到90%的毕业班班主任和学生所在系发放就业工作奖励。
6.具体奖励标准为:学生毕业去向为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合同就业、升学、入伍、出国、基层就业的,奖励其班主任15元/人、所在系5元/人。学生毕业去向为签订就业证明函就业、自由职业的,奖励其班主任8元/人、所在系2元/人。学生为自主创业的,奖励其班主任200元/人、所在系100元/人。就业职能部门奖励按四系平均值计算。
7.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当年12月前凭营业执照及项目计划书申请创业奖励,学院根据创业项目给以500-2000元的创业奖励。
五、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评选活动,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地上报评审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2.按照评估标准中的各项指标,逐项逐条加以落实,达到标准的,加以巩固;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补缺补差。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