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公务车辆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有效控制行车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范围
1.在保障院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各部门重要公务用车。
2.全院性重大活动,接待上级领导、兄弟院校、来宾来访等公务用车。
3.教职工上下班对外托管班车,按托管合同管理。
4. 特殊情况用车,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车辆管理与调度
1.院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与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年审,办理保险手续,做到安全、低耗,提高车辆的使用率,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保证院领导工作用车。各部门市内工作用车视车辆使用情况,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出长途的,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3.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提前填写公务用车呈批单,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先重后轻、先缓后急的原则安排车辆。特殊情况可电话申请,用车后及时补办公务用车呈批单。非公务用车,且无院办公室电话通知,驾驶员可拒绝出车。
4.为保证车辆安全,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工作时间以外,车辆一般停放于学院内,接送院领导上下班车辆可由该车驾驶员选择合适停车地点,妥善停放,由驾驶员负责车辆安全。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由本人负责。寒暑假期间,学院全部车辆原则上统一集中停放,车钥匙交予车辆管理员保管,特殊情况确需出车的,应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5.车辆行驶实行登记制度,每辆车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油耗、安全均由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班班长共同做好记录。
三、车辆维修保养及报废
1.车辆大修、三级保养等由驾驶班班长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提出,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固定资产维修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2.车辆正常维修(保养)。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保养)呈批单,驾驶班班长应根据报修车辆情况,严格审查维修(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按固定资产维修程序,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由车辆管理员统一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3.车辆简单维修保养。车辆简单维修、保养及购买车辆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驾驶班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由驾驶班班长配合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到指定地点办理。出车在外,发生故障需维修时,应电话报告院办公室主任,并在返回后补办登记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修理、采购,一律不予报销。
4.车辆大修。由驾驶班班长提出书面报告,经院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到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
5. 油料管理。车辆行驶油料购置由驾驶班班长向院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学院大宗采购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出车在外,应按实际所需购买油料,并在返回后到驾驶班班长处登记,经班长签字认可,报院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驾驶班班长配合院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每辆车建立分户档案,每月对所有车辆的行车里程、油料消耗、修理费用进行登记,并在驾驶班内予以公布,一方面为节省费用提供分析依据,另一方面也促使驾驶员参与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6.车辆报废、更新。车辆的报废更新一般由车辆管理员提出报废更新计划,由院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有关手续由驾驶班班长配合办理。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严禁违章、酒后及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学院工作人员形象,不得在公务活动中索要财物,假公济私;遵守保密规则,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
3.对自己保管的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常清洁,经常检查制动、转向、悬挂和灯光系统,做到油、水、电不滴漏或缺少,确保车况良好和内外清洁卫生,并保管好随车工具。
4.实行坐班制。驾驶员上班时间须在驾驶班等候任务,不要随意串岗,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驾驶员凭车辆管理人员的通知出车,任务执行完毕后,应尽快返回驾驶班待命。特殊情况,驾驶员非公务出车,要事先征得班长及院办公室主任批准。
5.驾驶员必须随时随地保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进行工作联系。因私事请假或周末、节假日离开合肥市区、休假等,必须提前一天向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经院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休假,同时将车辆钥匙交给驾驶班长或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以便由其他人员代为执行公务;因病不能执行任务的,亦应提前请假并视工作需要,交出车辆钥匙,由车辆管理人员安排其他驾驶员代班。
五、驾驶员有关补助及奖惩
1.岗位补贴。驾驶员每月无病事假,发给岗位补助每人每月400元,驾驶班长岗位津贴每月200元。
2.通讯补贴。驾驶员及车辆调度人员作为特岗人员每月发放50元通讯补贴。无特殊原因关机或拒接电话影响出车的,每次扣除5元通讯补贴。
3.安全行车奖。当年驾驶员无任何车辆和交通责任事故的,按学期计发安全行车奖1000元。
4.严禁私自出车和将公车私自借与他人,发现1次,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发生事故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聘用人员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职人员视事故轻重程度,停职反省3~6个月,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同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或追究其他责任。
六、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