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结合安徽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安徽的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时期,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和勇于攻坚的政治胆魄。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志,反映了时代特征,是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把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
我省正处于全面转型升级、加速跨越崛起、建设美好安徽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省委一直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省、努力建设法治安徽,地方立法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全民守法自觉性日益增强。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加快美好安徽建设要求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法规规章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的需要,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存在部门化倾向,党内法规建设相对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薄弱、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下大气力解决这些问题。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大局和谐稳定,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坚持改革方向、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中央要求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推动美好安徽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是,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安徽。这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落实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安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立法质量显著提升;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法治政府加快建成;司法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全民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必须贯彻依宪执政要求,保证宪法法律在安徽统一正确实施;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反映安徽实际、体现人民意愿。
(一)健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制度机制。严格落实宪法法律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依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加强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每年十二月四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同级党委批准。法规规章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要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能力建设,充实立法工作力量,增加有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综合性强的立法项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加强专家参与立法工作,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定程序和工作机制,健全政府立法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严格遵守立法权力边界规定,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规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积极稳妥开展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