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审院党〔2020〕88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学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院党委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建立和完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教学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教学委员会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审议学院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改革政策、措施。
(二)对全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和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思想、政策、办法提出原则性意见,审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制(修)订的原则。
(三)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以及学院相关部门提交的与教学相关的重要报告与方案等。
(四)审议学院教学质量考核的办法和结果,审议学院教学奖励、评优的办法。
(五)加强对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的研究,审议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
(六)审议学院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及专业实训室建设方案。
(七)审议院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的研究课题、评先评优和各项奖励等工作规程。
(八)审议师资队伍建设重大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师资培训工作。
(九)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提供有关教学方面的原则意见。
(十)审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等级及责任人。
(十一) 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四条 学院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各系部副主任、教辅(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主要负责人、招生就业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不限于教学委员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教学委员会授权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教学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在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组织联络、会议安排、督办检查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经教学委员会主任审签后应提前2天送交秘书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天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参会人员了解议题相关情况,做好会前准备。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条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报主任委员审批。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邀请职能部门人员、师生代表和校外专家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以会议纪要形式备案,并经主任委员签发后提交学院。
第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由秘书处按照相关工作流程,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系(部)落实或公开;需提请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按《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参照本规则设立系(部)教学分委会,制定其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并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也可结合本系(部)实际,采用其他组织形式,承担相关工作,并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