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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26   点击数:

皖审院党〔2020〕54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法治校,防范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经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以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院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包括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图书及教材采购合同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合伙合同;国内外合作办学、校外实训基地、生源地设立和建设及其他涉及经济活动(事项)的无名合同。不包括劳动人事聘用性质合同、保险合同(此类合同还应参考其相关的专门立法)。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可以书面委托学院其他人员为代理人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代理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学院在合同上签字。代理人签署合同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限。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八条 学院合同应当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号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学院公章为学院签署合同的专用章(唯一法定用章),学院公章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不得使用部门公章签署合同。

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学院公章,由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和安徽省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一般由学院对合同标的有使用或管理权限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聘请法律或其他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起草。在起草合同文本前,业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审查义务,做好以下可行性调查: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类型、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

(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权限。

第十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立项、商务谈判、主要条款拟定、评审会签、签署、备案、履行、监督、变更、分立、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登记台账、立卷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的管理。

学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事项,同时应对合同内容、数量、规格、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合同签订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学院设立合同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核、评审会签。合同评审小组由学院办公室牵头,成员由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重点对合同的主体、资质、资信、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一致性负审查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院利益。具体规定如下:

(一)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提交合同评审小组审查会签,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评审会签表》(以下简称评审会签表)。提交审查会签的资料包括:

1.评审会签表;

2.合同文本;

3.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须提供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属于学院

组织的各类建设及采购招标项目须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评标的会议纪要等;

4.经领导签批的签报或批准项目立项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二)合同评审小组成员对提交的审查会签资料分别进行审查会签,并在评审会签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审查会签的具体分工和流程如下: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合同所涉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2.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价款的形成依据、款项收取或支付条件等条款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院利益、是否符合学院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3.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涉及招标采购的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4.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所涉内容文字进行审查;

5.重大合同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全面审查;

6.对合同评审小组审查后存在的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内容,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根据合同评审小组会签审查

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将相关审查意见、合同签署有关附件、修改后的合同文本等资料再次报送合同评审小组审查会签。

(四)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将已经合同评审小组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连同评审会签表送分管院领导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签字。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集中审查会签方式。合同集中审查会签工作会议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主持召开,由分管院领导、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参加,了解、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有关决议审批、签署合同。

第十七条 重大合同应由学院抽调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就合同相关方的资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

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署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院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并按规定提交学院相关会议审议。本办法中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

(三)国内外合作办学合同;

(四)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合同;

(五)其他事关学院发展和利益的重要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经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招标会签表或认质认价表,作为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的依据。

合同文本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效的招标会签表或认质认价表所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中标单位等内容做出变动或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以上内容,须采用书面形式报学院合同评审小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重新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公章的管理及合同签署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建立登记合同管理台账。主要包括:

(一)对合同统一编号。负责对业务部门报送的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年度序时编号);

(二)对合同统一加盖学院公章。负责在已经学院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学院公章;

(三)登记合同管理台账。负责指定专人建立和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台账在加盖学院公章时登记,按照合同签订盖章的日期序时登记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编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合同交接情况、合同归档时间、合同存放地点及备注等;

(四)办理合同签署授权委托手续。对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学院其他人员为代理人签署合同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牵头办理《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时,禁止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学院才予以签字盖章,禁止在学院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须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五份,合同签章完成后,学院四份,对方当事人一份。学院办公室存一份归档;财务管理部门存一份备查;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存两份,一份留存以备合同的履行,一份在资金结算时使用。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应配合学院办公室及时将合同文本及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报、电子邮件、图表等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保存。

评审会签表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在合同签章完成后交学院办公室一并留存并及时归档。负责起草合同的业务部门应留存评审会签表的复印件,以备查和在资金结算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业务部门应按照合同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业务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支付合同款项审批手续。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签批材料、合同会签表及合同、资金计划和相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并按程序及时上报: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三)未按学院采购程序要求签订合同的;

(四)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

(五)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签订对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六)其他不符合资金结算条件的。

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签订对方单位名称原则上应一致。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签订对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必须由合同签订对方单位出具书面授权收付款证明等材料,视具体情况由学院业务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学院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学院相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的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学院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经院领导或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学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院利益受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学院领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一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变更合同应依照学院合同的订立流程,采用书面形式,履行合同会签审批程序。涉及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学院相关会议审定。

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涉及重要事项的,应按照规定提交学院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未经授权批准,学院相关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四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学院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应由学院办公室对变更合同的文本重新编号,并备注原合同编号;合同解除后,应由学院办公室根据解除合同的相关资料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学院领导。

学院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学院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制。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否则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院利益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民事和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履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由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学院2016年9月28日印发的《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皖审院〔2016〕72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涉及合同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评审会签表》

2.《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020年54号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评审会签表.doc

2020年54号附件2:安徽审计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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