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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11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9年1月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落实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1736号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议是指学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表彰会、报告会、座谈会等。

第三条 学院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学院须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将会议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单独列示。

学院相关部门事前应编制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费预算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国家和省对科研经费管理中会议费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严格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议审批、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建立会议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会议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学院各类会议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部门(或教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举办。申请部门(或教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举办会议承担审核责任。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议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实施会议费报销管理。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会议管理和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召开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会议天数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学院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根据会议性质、内容和省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参会人数。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的8%以内。

第九条 学院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学院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驻合肥市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合肥市以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学院相关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280

110

60

450

(一)会议费综合定额中“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和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和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

(三)举办会议中涉及到采购事项的,按财政部门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会议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严禁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会议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报会议费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学院举办会议的部门和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报销会议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院财务部门须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

(二)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三)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四)应提供的其他会议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学院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学院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学院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学院按省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学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区别管理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交流和交通费用的相关规定,将科研经费支出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支出计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区别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反映,列入学院“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纳入省本级“三公”经费预算限额。学院学生持因私护照出国参加学术和国际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履行学院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学院举办会议的部门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学院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学院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学院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皖审院〔2017〕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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