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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1-04   点击数: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2019年1月4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1411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院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学院举办各类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学院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院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学院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学院举办培训,原则上在学院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的培训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并遵循“先审批、后举办”的原则,根据培训费经费来源填写培训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一)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除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举办的培训外,统一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并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行政经费)》(见附件1),报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举办的培训,由教科研项目经办人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见附件2),经教科研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学院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省直培训原则分为二类培训项目,其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市、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执行二类培训相关规定。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培训

260

110

50

30

450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学院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院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学院开展培训,应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利用学院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确需委托校外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须根据经济性、便利性的原则按照学院相关规定选择培训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合同。

学院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省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省外安排培训的,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须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培训费报销。组织培训的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根据培训经费来源据实填写《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行政经费)》(见附件3)或《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授课老师签到表、授课老师酬金支付表或合同等相关材料,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材料,涉及在省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材料。

学院组织培训的部门和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培训费管理办法,规范报销培训费,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学院财务部门须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学院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培训的部门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七条 学院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三)在省外开展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明确指示、规定和安排,或者有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室负责解释。《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会议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皖审院〔2017〕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行政经费)

2.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

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行政经费)

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

附件1:《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行政经费)》.docx

附件2:《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审批表(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docx

附件3:《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行政经费)》.docx

附件4:《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培训费报销单(使用教科研项目经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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