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根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档案管理人员要掌握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2.档案文件的划密、更密、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3.档案工作人员,在提供档案利用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须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4.任何人不准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不准出卖、转让档案。
5.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抄录、公布、转抄档案,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6.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库房严禁烟火,并备有防火、防盗装置及电子报警设备。
8.档案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国外、境外泄露档案中的机密。
9.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造成泄密、失密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档案法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档案库房、阅档室、微机室的安全保管与保密工作责任到人,主任为档案室领导责任人,档案工作人员按工作岗位为具体责任人,一级管一级,层层落实。
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