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重要论述,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皖组通字﹝2018﹞14号)要求,全面掌握并及时上报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院党委向省审计厅党组等主管部门报告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相关工作情况,每年报送两次,在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上报。
二、各部门、党支部(党总支)按照学院年度各项重点任务要求和职能职责分工,在每学期结束两周前向学院报告本部门(支部)学期工作情况。
三、学院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部门、党支部(党总支)上报情况,草拟学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报告。
四、报告提交院党委会审定后上报省审计厅等主管部门。
五、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等报告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