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省直机关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扎实推进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是一个综合性的荣誉称号,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安徽篇章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力量、丰润的道德滋养。
第四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行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省直各单位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总体规划,纳入考评范围,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领导班子率先垂范、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经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活动,支持属地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
(二)理想信念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动员干部职工投身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三)思想道德优良。积极宣传弘扬、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广泛发掘、选树各类身边典型,通过巡展巡演巡讲、道德讲堂等多种形式,推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常态化。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四)文明风尚良好。坚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科学、文明、低碳生活方式。广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倡导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加强网络文明传播,倡导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积极参与文明交通行动,养成良好交通习惯。树立文明旅游理念,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范。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文明礼仪素养。
(五)工作绩效突出。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高质量完成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群众满意度高。生产经营单位文明生产、诚信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省同行业前列。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教学单位校风、教风、学风良好,成绩优异。科研单位大兴研究之风,创新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硕。医疗卫生单位文明行医,医德高尚,医患关系和谐。
(六)文化生活丰富。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文化素养和业务能力,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开展经常性、群众性文体活动,建立党员活动室、职工之家、图书阅览室、健身活动室等文体设施。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倡导文明、和谐、节俭的现代节日理念。
(七)管理科学规范。建立健全单位工作、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部门职能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法治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机关和干部作风优良,领导班子成员无严重违纪和违法案件,员工无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质量责任事故、无严重负面网络舆情。员工无计划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八)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宣传教育成效明显,无脏、乱、差现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服务性单位无污染乱排放现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办公区外部环境整洁优美,内部秩序井然,生活区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实现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单位公共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第六条 创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要注重基础建设,要向行业系统延伸,抓好争创文明处(室)、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和中国好人、安徽好人、道德模范、志愿服务等典型推选活动。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要积极与社区、农村开展结对共建、结对帮扶等活动,大力支持和参与属地组织开展的创建活动,努力为属地文明创建工作多做贡献。
第三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八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的县处级以上(包括县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文明委)管理,并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机关工委的中央驻皖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也可以向省直文明委申请参加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并按照《安徽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九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命名程序:
1、根据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在认真自查、确认本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向省直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厅局直属单位申报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示,张榜公布创建目标、内容、评分标准以及省直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公示时间为5至7天。
3、省直文明委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考评,由省直文明办汇总考评情况,同时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信访局、省直效能办、省直纪工委、省直计生协等有关部门意见。
4、省直文明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考评结果,并进行表决。
5、厅局直属单位每次申报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直属单位总数的50%。
6、评选出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由省直文明委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信访、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以及效能建设年度考核为警示单位的不得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已经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自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不再享受奖励。
第四章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三年一届,超出有效期,均需零基启动、重新申报、再度确认。申报省文明单位,由省直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办的分配名额,确定相应的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文明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责任事故、治安案件等违法违纪问题,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省直文明办,经上级部门处理后结果在一个月内报省直文明办备案。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需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创建活动记录,创建工作制度,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考核情况记录,各类创建活动的音像图片,上级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创建检查评比文件,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四条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两个以上文明单位合并的,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履行更名和保留荣誉称号手续;超过届期需再度确认的,由合并后的单位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实行物质奖励,凡被命名为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根据《关于“皖纪发[2007]12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届期三年内,每年可以对干部职工一次性奖励800元。
第十六条 对被命名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七条 省直文明办和厅局文明办要加强明查暗访工作,对在创建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在省直机关工委领导下,省直文明委负责对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直文明办是省直文明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省文明办管理省直机关的省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局文明办),作为厅局创建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协助省直文明办管理直属单位的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省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厅局文明办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要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直文明委。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