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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6-23   点击数:

皖审院党〔2020〕66号

关于印发《安徽审计职业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馆、中心)、各系部: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印发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6]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利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重要项目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大额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决定。学院基建项目必须符合学院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建设项目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度,院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招标办、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招投标、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对涉及基建项目策划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基建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策划、申报、立项审批阶段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基建项目前期的调研工作,并对调研结论进行讨论审议。

(二)组织建设项目的编制申报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及省审计厅的基建项目建设要求进行研究审定。

(三)组织项目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基建项目建设管理要求,安排行政审批、行业审批等业务工作。

(四)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处理等事项提出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第七条 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简称基建办),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基建办职责

1.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前期准备;

2.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及编制投资概算;

3. 办理勘探、设计、审图等相关事宜;

4.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5.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6.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管理、过程监控;

7. 办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变更;

8. 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归档;

9.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招标、材料采购、决算及审计等事宜;

10. 负责项目前期资料收集、档案整理及其他工作。

(二)财务室职责

1.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及使用的管理、项目核算管理;

2.按相关规定审核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

3. 编制基建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4. 与基建办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三)招标办职责

1. 按照《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与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对基建项目及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

2. 协助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及物资供应合同。

(四)纪检监察部门职责

1.参与基建项目的立项和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2.负责组织并实施基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跟踪审计及竣工结算审计;

3.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其他部门职责

院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按照所涉及建设项目的需要参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部门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对有关涉及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设计招标文件、项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院根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编制5年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未列入基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确因发展需要需提前建设的项目,需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基建办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价意见对报批文件做出修订。

第十三条 基建办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室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分管基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院财务室负责按时送财政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基建办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与采购招投标工作实施办法》,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办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九条 基建办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各种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条 基建办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监督基建项目按照合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建办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地质变化、自然灾害、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导致概算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应及时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时,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概算调整书,其内容包含:概算调整的前后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计算方法等。概算调整后的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幅度(含多次调整的累计幅度),按规定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基建办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分类、立卷等工作;学院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审核、接收和保管。基建档案资料应在项目工程决算完成后完整移交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办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总务处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交付使用的交接。

第五章 项目的中止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重新取得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

(四)项目备案、审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不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建设项目,在实施中转变为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取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安徽审计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划拨及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建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会同基建办、纪检监察室共同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院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意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涉及基建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院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提请相关机关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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